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48號
聲請人魏聰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樹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12年8月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3年3月31日,為無效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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