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50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怡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票號TH001225本票原本一張。
三、經查,相對人李怡蓁現戶籍設於內埔戶政事務所長治辦公室,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請具狀時一併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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