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792號
聲請人邱懷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育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本件票號CH0000000號本票是否撤回?(經查,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付款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本院無管轄權。)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