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繼,1854,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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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54號
聲 明 人 鍾金花
鍾春桂
鍾春蝦
鍾孟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美麗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死亡,聲明人鍾金花、鍾春桂、鍾春蝦、鍾孟庭為被繼承人之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鍾美麗於112年11月21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姊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鍾美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聲明人等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惟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中,除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廖宏維、廖真真、廖仲勉已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1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外,尚有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廖叡騏、廖子騏、廖欣緹、廖芷彤、廖翊霏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廖叡騏、廖子騏、廖欣緹、廖芷彤、廖翊霏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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