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繼,1940,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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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李昀豪
李沄蕎
林孟寰之胎兒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沅駿
林孟寰
聲 請 人 林博岳

林維廉
林詩玹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佳頤
林振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昀豪、李沄蕎部分:㈠法定代理人林孟寰於聲請狀、遺產繼承拋棄書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㈡法定代理人林孟寰印鑑證明。

㈢法定代理人林孟寰及李沅駿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提出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聲請人林博岳、林維廉及林詩玹部分:㈠法定代理人林振裕於聲請狀、遺產繼承拋棄書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㈡法定代理人林振裕印鑑證明。

㈢法定代理人李佳頤及林振裕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提出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聲請人林孟寰之胎兒部分:㈠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關於胎兒之姓名應改為林孟寰之胎兒。

㈡法定代理人林孟寰於聲請狀、遺產繼承拋棄書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㈢法定代理人林孟寰及李沅駿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提出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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