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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楊○○ 住苗栗縣○○鄉○○街○號○樓之○
法定代理人 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繼承人楊○○之法定代理人「謝○○」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提出經其簽章之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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