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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57號
聲請人游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益昌豐原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益昌豐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2年12月31日就任,原應於113年6月3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該公司113年度決(清)算尚未屆滿申報期限且未經國稅局核定,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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