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沈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月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未經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1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