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1073,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73號
聲請人陳沛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璞臻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璞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