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33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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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蘇美娥

上列聲請人因金和一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和一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6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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