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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葉如霖即葉宥余
上列聲請人因軍正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軍正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算中,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35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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