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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李雨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百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百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就任,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2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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