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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04號
聲請人曾禾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佩瑜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㈠存證信函郵寄至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㈡提出相對人陳佩瑜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戶籍地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存證信函對收件人戶籍地址無法送達之證明。」,此項通知已於113年6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無從認定其聲請與公示送達之要件相符,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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