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養聲,117,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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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張友信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所定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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