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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2號
收 養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須載明「收養日期」),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並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如生父母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經公證)。
三、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需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四、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五、被收養人國家之收養法規。
六、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收養調查表(請填寫完整) 。
八、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九、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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