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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即
收養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甲○○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收養人、被收養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家事聲請狀末簽章。
收養契約書。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出具)。
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收養調查表。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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