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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甲○○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認可聲請狀應經大陸地區當地政府公證,並經海基會認證,被收養人甲○○為未成年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即生父、生母於其上簽章。
二、提出大陸地區之收養法規。
三、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四、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身世告知課程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已安排來台期間,請盡快陳報,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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