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養聲,5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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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號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須載明「收養日期」,且收養認可聲請狀末須補正被收養人之親自簽章。

三、被收養人之生母甲○○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四、以上資料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五、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六、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七、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收養調查表。

九、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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