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蔡美麗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宛喻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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