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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貴娥
相 對 人 李棋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111年度家全字第3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家全字第37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上開裁定,有調解筆錄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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