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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皓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秀銀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2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家全字第2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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