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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高菁煌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翔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泰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依公司登記係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係因工程承攬契約涉訟,明定其工程地點在彰化市即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第12條之規定,得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至本院則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經徵詢原告意見後,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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