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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誌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文俊即一欣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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