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抗,113,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李雅惠
相 對 人 劉科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

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86條第1項、第95條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票據債務人如主張本票未經執票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該等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抗告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詎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提示後,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審查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業已具備,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雖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然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仍應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後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相對人於聲請狀僅敘明「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且訴外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阮厚盛(即抗告人配偶)於113年1月15日死亡,抗告人積極處理公司及阮厚盛相關財務,相對人迄今未曾就系爭本票向抗告人提示付款,自不得對抗告人行使追索權,是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載為113年1月24日,並非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無從確定其提示日之本票;

又系爭本票既為抗告人所簽發,且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相對人復於聲請狀表明:系爭本票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參以其附表記載「到期日113年1月24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113年1月24日」等字樣,已表明遵期提示,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就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然抗告人僅抗辯相對人未對其提示系爭本票,並未盡舉證之責,自難認其所辯可採。

又系爭本票未經相對人提示,乃關係相對人得否行使追索權,係屬實體問題,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原審依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相對人之追索權要件已經具備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與前開票據法規定相符,並無違誤。

抗告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13年1月10日 100萬元 113年1月24日 WG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