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瑛
相 對 人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3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
如抗告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抗告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
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狀,本院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崧嵐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