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消債全,49,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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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國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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