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消債全,58,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羅權喆

代 理 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07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