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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顏盟松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1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甚明。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然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經本院於111年11月10日發函通知其補正,於111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
詎迄今未為任何補正,嗣通知聲請人於113年4月15日到庭,亦未於指定之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在卷可考,本院無從瞭解聲請人之每月收入狀況,無法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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