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游瑞雄
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春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黃國富
劉進生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游瑞雄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瑞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游瑞雄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