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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孟君
代理人白佩鈺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景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東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孟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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