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監宣,206,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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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鄭○儀 住○○市○區○○街000號

相 對 人 宋○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前項變賣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申設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鈞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宋○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

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受人,實為原向相對人承租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承租人(已承租30餘年),嗣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相對人洽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承買,買受人於000年0月0日間交付定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與相對人收受,再於112年7月19日交付30萬元與相對人,相對人並曾書寫簽收單交付買受人,兩人亦同意另約定期日簽署正式買賣契約。

豈料,相對人卻於112年9月18日發生車禍,致無法處理生活事務。

相對人現安置在臺中醫院復健病房,聲請人為相對人聘顧看護人員照顧相對人生活起居,每月約需花費4萬餘元,且需另加計醫療費用及復健費用。

聲請人今為照護相對人之身體,擬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且本件亦經親屬團體會議及會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

爰依法聲請准予許可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宋○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確定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上開民事裁定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相對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足參。

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發生車禍前已預計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且聲請人現為照護相對人,欲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得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等情,有相對人發生事故前簽署之文件、親屬團體會議- 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親屬系統表、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出具之同意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已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以支應其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故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處分,支付相對人每月生活所需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生活所需費用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

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或就其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

又為保護、增進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所得價金行為,爰併予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申設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 落 位 置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20.00平方公尺) 44/1000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面積:104.6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同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6/60)(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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