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監宣,427,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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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江○明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7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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