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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彭春枝
相 對 人 許慶修
上開聲請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然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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