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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沈素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1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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