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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王禎棋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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