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鄭民崇
鄭家囷
上列抗告人因113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