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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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