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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
再審聲請人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蔡嘉裕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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