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021,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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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郭時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儀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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