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31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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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烈美

法定代理人 廖財助
被 告 廖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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