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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中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宏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2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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