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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温文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重信、呂旻澤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萬3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5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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