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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宇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7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扣除原告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25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5日星期一(含當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並檢附繕本1份(須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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