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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日嵩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邑、趙玉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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