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439,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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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告臺中市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侯武樟
訴訟代理人林亮宇律師
被告張國樑
游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國樑、游進福應分別將台中市家畜肉品販運商行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20萬元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400,000+20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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