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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告林禎澤
被告林禎裕
陳彩瓊
林禎基
林子涵
林鋐苙
林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68,365元(950之331地號土地:6,188×630×4/6=2,598,960;950之332地號土地:6,887×630×1/2=2,169,405,合計4,768,3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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