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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南投縣名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翰立
被 告 黃中元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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