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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告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間請求酌減及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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