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12,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昕宸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思堯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0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