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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陳憶宏
黃麟婷
郭豈辰
張安祺
魏妤喬
楊秉峰
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原 告 天川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享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播商寰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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